4 一般规定


4.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4.2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维护保养活动。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本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3 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由责任单位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4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监测机构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
4.5 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全部消防设施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记录报告。
4.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培训委托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协助委托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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